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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9.28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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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庭長或委員兼任。
  2.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機關調派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以下簡稱外聘委員)。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3. 訴願會辦事人員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兼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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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09.2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