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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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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訴願會一般行政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執行秘書受主任委員的指揮,負責處理訴願委員會的一般行政事務。 這項規程確定了執行秘書的職責範圍,包括協助主任委員處理訴願委員會的一般行政事項。根據這項規定,執行秘書必須負責訴願委員會的日常運作和行政事務,同時受主任委員的指揮和監督。具體來說,執行秘書可能需要管理和協調委員會的會議安排,處理文件和資料,回答委員的疑問,檢查和確保程序遵守,並提供支持和建議給主任委員等。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

  • 訴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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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訴願會一般行政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