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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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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院長就本院高級職員中遴派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該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主任委員和委員。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則由院長從考試院的高級職員中遴派出來。這表示主任委員是由秘書長兼任的,而委員則是由考試院院長從高級職員中遴派出來的。這個規程的目的是確保該審議委員會有足夠的成員來處理訴願案件,同時也反映了該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和權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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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院長就本院高級職員中遴派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