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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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院長就本院高級職員中遴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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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該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主任委員和委員。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則由院長從考試院的高級職員中遴派出來。這表示主任委員是由秘書長兼任的,而委員則是由考試院院長從高級職員中遴派出來的。這個規程的目的是確保該審議委員會有足夠的成員來處理訴願案件,同時也反映了該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和權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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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