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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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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的規定,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在處理訴願事件時,必須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會)。訴願會由具有法制專長的人員組成,包括本機關高級職員、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等。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委員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訴願會的組織和審議的規則由考試院主管院定。

  • 訴願名詞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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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