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的規定,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在處理訴願事件時,必須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會)。訴願會由具有法制專長的人員組成,包括本機關高級職員、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等。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委員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訴願會的組織和審議的規則由考試院主管院定。
- 訴願名詞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