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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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副首長兼任。
- 2.訴願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四人,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高級職員專任或兼任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應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3.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專任或兼任之。機關首長並得視實際情形,增調本機關職員協助訴願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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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之規定,訴願會的組成如下: 1. 訴願會應置一位主任委員,考試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則由首長指派副首長兼任。這意味著考試院及所屬機關的訴願會都必須有主任委員,並指派相應的職位擔任。 2. 訴願會應置委員八至十四人,這些委員由機關首長調派該機關的高級職員專任或兼任,並且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應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的人數應不少於委員總數的一半。這意味著委員的選任必須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確保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的比例符合規定。 3. 訴願會應置一位執行秘書和一位秘書,執行秘書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專任或兼任,並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本機關職員協助訴願會的工作。這表示執行秘書和秘書的任命必須具備法制專長,並且根據需要增加相應的職員協助訴願會的運作。 舉例來說,如果是考試院的訴願會,根據該條規定,將指派一位主任委員,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主任委員的職位。此外,應調派八至十四名委員,其中至少要有一半的人數來自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同時,應指派一位執行秘書和一位秘書,其中執行秘書須具備法制專長。訴願會組織的成員及職責分配應根據該條規定進行。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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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