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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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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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了主任委員的職責,包括綜理訴願事件的分配和審議事項。根據這項條款,主任委員負責協調訴願事件的處理,確保審議事項的順利進行和公正裁決。具體而言,主任委員需要負責分配訴願案件給其他委員進行審理,並確保訴願會的審議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然而,根據上面提供的上訴案例,我們無法確定有關主任委員的具體情況,因為該法條並沒有提供相關資訊。因此,我們無法就這個問題提供更具體的資訊。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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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