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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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調查、審議及決定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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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委員有以下職責:審查、調查、審議與決定訴願事件等事項。委員應依法依職權辦理相關事務,對訴願案件進行審查與調查,並在審議過程中考慮相關證據和陳述,最終作出決定。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訴願審議委員會能夠有效地處理訴願案件,維護公正與正確的審議結果。 相關範例: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提出申訴並進入訴願程序,委員會的委員將負責對該申訴進行審查、調查和審議。例如,如果某個考生對其考試成績不滿意,他可以向考試院提出訴願。在此訴願過程中,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將調查該考生的成績資料、考試程序、評分原則等相關事項,並在審議過程中根據相關證據和法律規定,最終決定是否接受該考生的訴願並做出相應的處理。這些審查、調查、審議和決定的過程將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的要求進行。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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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