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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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事件程式之審查及簽擬事項。 二、訴願事件之蒐證及調查事項。 三、訴願會文稿之核閱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訴願會議事有關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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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執行秘書擁有以下職責: 1. 審查和簽擬訴願案件的程序事項。 範例:執行秘書負責審查訴願案件是否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並協助簽擬相關文件和意見。 2. 收集證據和進行調查有關訴願案件的事項。 範例:執行秘書負責收集相關的證據和資料,並進行必要的調查,以協助審理訴願案件。 3. 核閱訴願會議的文稿和撰擬重要文件的事項。 範例:執行秘書負責核閱訴願會議的文件內容,並撰寫相關的重要文件,如會議紀錄或會議決議。 4. 處理訴願會議相關事項。 範例:執行秘書協助安排訴願會議的時間和地點,並準備相關的文件和材料,以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 5. 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 範例:執行秘書負責處理與訴願案件相關的其他任務或事項,如協助處理申請文件或回應相關的查詢。 資料來源: -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訴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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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