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秘書等承辦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受執行秘書之督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事件之收發及登記事項。 二、訴願會一般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訴願會會議事務及紀錄事項。 四、案卷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規定,秘書等承辦人員有以下職責: 1. 處理訴願事件的收發和登記事項。 2. 撰寫訴願會的一般文稿工作。 3. 處理訴願會的會議事務和紀錄工作。 4. 整理和保管案卷。 5. 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內容為對秘書等承辦人員的職責進行描述。
- 訴願名詞
- 錄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