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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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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等承辦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受執行秘書之督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事件之收發及登記事項。 二、訴願會一般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訴願會會議事務及紀錄事項。 四、案卷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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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規定,秘書等承辦人員有以下職責: 1. 處理訴願事件的收發和登記事項。 2. 撰寫訴願會的一般文稿工作。 3. 處理訴願會的會議事務和紀錄工作。 4. 整理和保管案卷。 5. 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內容為對秘書等承辦人員的職責進行描述。

  • 訴願名詞
  • 錄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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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秘書等承辦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受執行秘書之督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事件之收發及登記事項。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