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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6.29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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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副首長兼任。
  2. 訴願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四人,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高級職員專任或兼任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應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3. 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專任或兼任之。機關首長並得視實際情形,增調本機關職員協助訴願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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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事件程式之審查及簽擬事項。 二、訴願事件之蒐證及調查事項。 三、訴願會文稿之閱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訴願會議事有關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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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等承辦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受執行秘書之督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事件之收發及登記事項。 二、訴願會一般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訴願會會議事務及紀錄事項。 四、案卷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6.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