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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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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院長指派本院高級職員兼任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院員額內派兼之。
  2. 2.本會置研究員若干人,負責研究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等工作,由院長就本院暨所屬機關職員派兼之或就院外人員聘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的規定: 1. 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置一個執行秘書,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院長指派本院的高級職員兼任該職位;此外,工作人員的職位數量由該委員會的員額內的人員派兼擔任。 2. 該委員會設置若干研究員,負責進行研究資料的蒐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其中這些研究員的職位可以由院長從考試院本身和所屬機關的職員中派兼擔任,或者聘請院外人員兼任。 根據103年8月14日考試院第11屆第297次會議審議通過之國家文官學院編制表,根據考試院組織法規,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的職位及員額配置參考了編制表中的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分配準則。根據該編制表,研究員職位的官等職等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且其備考欄指出"必要時其中二人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這說明了研究員職位在法令中的地位,以及其在機構中所屬的人事類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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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院長指派本院高級職員兼任之;工作人員若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