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得開聯席會議。
- 2.前項聯席會議由有關各委員會召集人聯名召集之,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8 條的規定: 1.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得開聯席會議。 這表示如果不同的監察院委員會的議題相關,則可以舉行聯席會議。這意味著不同的委員會可以一起討論共同關心的問題。 舉例來說,如果監察院的司法委員會和立法委員會都對法律相關的議題感興趣,他們可以一起舉行聯席會議,討論這些議題,共同研究解決的方案。 2. 前項聯席會議由有關各委員會召集人聯名召集之,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根據這條規定,聯席會議由相關的委員會召集人聯合召集,並選出一位主席。 舉例來說,如果監察院的經濟委員會和環境委員會想要舉辦聯席會議討論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議題,經濟委員會和環境委員會的召集人將聯合召集這個聯席會議,並從委員中推選一位主席來主持會議。
立法沿革 1 版
(0370724 制定)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得開聯席會議。 前項聯席會議,由有關各委員會召集人聯名召集之,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724 制定)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得開聯席會議。 前項聯席會議,由有關各委員會召集人聯名召集之,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