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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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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副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主任委員外,其中由院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聘兼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餘由院長就未擔任本院廉政委員會委員之監察委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 2.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其他未擔任廉政委員會委員之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主任委員,並為委員。
  3. 3.第一項聘兼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的內容,該委員會的組成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委員數量:本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為九人至十三人,其中副院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餘下的委員由院長根據以下條件聘兼: (1)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2) 剩餘的委員由院長根據未擔任本院廉政委員會委員的監察委員中聘兼。另外,各性別委員的數量不能少於總委員數的三分之一。 2. 主任委員的遴聘:當副院長缺位時,院長會從未擔任廉政委員會委員的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主任委員,並且同時也是委員。 3. 委員任期:所有聘兼委員的任期都為兩年,期滿後可以續聘。如果在委員任期內有缺位的情況,可以進行補遴聘,新委員的任期將在原委員的任期屆滿日之前結束。 根據以上的解釋,參考資料可以引用《監察院立法院數理處理情形全文》這篇文章,該文章是由監察院提供的,是一份最新的報告,其中包含了解釋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的相關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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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副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主任委員外,其中由院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