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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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熟諳法令者調派或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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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該規程規定本委員會所需的辦事人員應由院長從監察院的職員中選派或兼職,並且指定一人擔任執行秘書的職務。 參考資料: - 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Retrieved from 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law_sp_list.asp&ctNode=594&mp=2&xItem=431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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