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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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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熟諳法令者調派或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該規程規定本委員會所需的辦事人員應由院長從監察院的職員中選派或兼職,並且指定一人擔任執行秘書的職務。 參考資料: - 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Retrieved from 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law_sp_list.asp&ctNode=594&mp=2&xItem=431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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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熟諳法令者調派或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