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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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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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執行秘書的職責是根據主任委員的指示,處理該委員會的一般行政事務。這表示執行秘書在日常運作中負責處理與行政相關的事務,例如文件管理、會議安排和組織等。這項條文強調執行秘書的職責是協助主任委員順利執行該委員會的日常運作,確保事務的順利進行。參考資料來源: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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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