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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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至五人,分別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及職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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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該辦法規定廉政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和秘書三至五人,其中執行秘書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及職員兼任。這表示執行秘書的職位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擔任,同時也聘用了三至五名秘書人員。這些秘書人員的任務包括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相關工作,以確保該委員會的運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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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