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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7.09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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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受理及監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等廉政相關業務,並審議其處分、決定等事項,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設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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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及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查決策事項。 二 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規定應移送司法機關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利害關係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提請覆決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處分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 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公布罰鍰確定案件之審議事項。 六 關於各機關(構)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辦理相關業務之監察事項。 七 其他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等廉政業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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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七人,由院長、副院長以外之監察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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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但必要時經召集人或三位以上委員提議,得隨時召開會議。
  2.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任主席。如召集人未克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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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會議須有本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2. 本會開會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集本院或其他機關(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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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至五人,分別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及職員兼任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7.0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