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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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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每月開會一次。但必要時經召集人或三位以上委員提議,得隨時召開會議。
  2. 2.前項會議由召集人任主席。如召集人未克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該委員會每月應召開一次會議。然而,在必要時,召集人或三位以上委員提議的情況下,委員會得隨時召開會議。在召開會議時,召集人應擔任主席一職。若召集人無法出席,則由出席的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的職務。 有關此法條的參考資料為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有效日期為最新修訂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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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會每月開會一次。但必要時經召集人或三位以上委員提議,得隨時召開會議。前項會議由召集人任主席。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