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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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每月開會一次。但必要時經召集人或三位以上委員提議,得隨時召開會議。
- 2.前項會議由召集人任主席。如召集人未克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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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該委員會每月應召開一次會議。然而,在必要時,召集人或三位以上委員提議的情況下,委員會得隨時召開會議。在召開會議時,召集人應擔任主席一職。若召集人無法出席,則由出席的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的職務。 有關此法條的參考資料為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有效日期為最新修訂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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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