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院長、副院長以外之監察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該委員會應設置七人的委員,由監察委員互選,並且任期為一年,可以連續選舉一次,另外還應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的職務。這意味著該委員會的成員是由監察委員選出來的,並且他們的任期只有一年,可以連任一次。此外,也需要有一位召集人負責召集委員會的會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