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3

快速跳轉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院長、副院長以外之監察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該委員會應設置七人的委員,由監察委員互選,並且任期為一年,可以連續選舉一次,另外還應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的職務。這意味著該委員會的成員是由監察委員選出來的,並且他們的任期只有一年,可以連任一次。此外,也需要有一位召集人負責召集委員會的會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七人,由院長、副院長以外之監察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