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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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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及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查決策事項。 二 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規定應移送司法機關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利害關係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提請覆決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處分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 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公布罰鍰確定案件之審議事項。 六 關於各機關(構)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辦理相關業務之監察事項。 七 其他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等廉政業務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的內容,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及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查核決策事項。 二、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政治獻金法規定應移送司法機關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利害關係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提請覆決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處分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政治獻金法公布罰鍰確定案件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各機關(構)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辦理相關業務之監察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等廉政業務之事項。 其中,財產申報法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公職人員應該依法申報財產。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應該申報財產。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中也有明文規定公職人員的範圍。該法中的「公職人員」是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的人員。根據法務部的指示,職務代理人在適用範圍上應該包括在內。 而在行為時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2項但書則規定,代理未滿3個月者,毋庸申報。這條規定明確規定了代理職務與正式職務是不完全相等的,與法務部的91年10月14日法政決定字第0911115638號函釋是相同的見解。根據我國的實務和法律,對於未滿3個月代理機關首長職務的身分是不屬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規定的,因此,在這方面被告的處分引用的法務部96年10月5日法政決字第0961114152號函釋是過度擴張解釋,違反了法律的優越性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和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總結來說,原告的身分(機關副首長)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修正前並未納入,且其未滿3個月代理機關首長身分是否等同於機關首長而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在我國實務和法律上已經採取否定說,因此被告的處分引用的法務部96年10月5日法政決字第0961114152號函釋是過度擴張解釋,已經違反了法律的優越性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和上述的罰則法定主義。 總的來說,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的規定,違反第9條規定者應該處以1倍至3倍之罰鍰。 2. 根據行為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9款的規定,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應該依法申報財產。 3. 根據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職責涵蓋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和遊說等廉政業務的相關事項。 以上結論是根據提供的法條資訊進行的釋義,並參考了相關資料以支持這些觀點。

  • 名詞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法規
  • 政治獻金法法規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 遊說法法規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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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及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查核決策事項。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