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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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受理及監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等廉政相關業務,並審議其處分、決定等事項,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設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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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的提問,該法條是指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 條。依據該法條,監察院為受理及監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等廉政相關業務,並審議其處分、決定等事項,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設立廉政委員會。 根據立法院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而根據公司法第245條第1、2、3項的規定,檢查人既由法院選派,亦須向法院提出檢查報告。另外,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該公司的預算及營運狀況,並進行備詢。 至於立法委員的職權範圍,根據憲法第67條的規定,立法委員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力。立法委員亦可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立法院各委員會進行備詢,並在立法院開會時質詢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此外,立法委員在開會時對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的質詢行為亦屬於其職權范疇。 以上所提到的參考資料包括憲法、立法院法、國營事業管理法、公司法,以及相關法令的相關規定。
- 第二條第三項條文
-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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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