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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會議須有本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2. 本會開會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集本院或其他機關(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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