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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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會議須有本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2.本會開會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集本院或其他機關(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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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會會議須有本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根據本條,監察院廉政委員會的會議必須有超過委員會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得開會,而決議的通過需要超過出席委員數目的過半數同意。如果出席委員數目相同,則由主席決定是否通過。 例如,如果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共有10位委員,則會議需要至少有6位委員出席方能開會,並且決議需要至少有超過出席委員數目的一半即4位委員同意才能通過。如果出席委員有5位,則主席可以決定決議是否通過。 2. 本會開會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集本院或其他機關(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根據本條,監察院廉政委員會的會議除了本院委員可以列席之外,在必要時可以邀請本院或其他機關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例如,在討論特定案件時,如果需要了解其他機關相關人員的情況或尋求他們的意見,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可以邀請他們到會議中列席並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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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