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6

快速跳轉

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依相關法令有應行迴避事由者,不得參與審議及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廉政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果存在應行迴避的事由,則不可以參與審議和表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廉政委員在審議案件時能夠保持中立公正的態度。當廉政委員本身或其家人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其審議公正性的情況時,廉政委員應主動迴避,並不參與審議和表決。這樣可以保證廉政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真實客觀,避免出現利益衝突或偏頗的情況。廉政委員應依法行使職權,確保廉政委員會的工作能夠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並維護社會的公正。 例子: 如果廉政委員的親屬是某個案件的當事人,根據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廉政委員應該自行迴避,不參與該案件的審議和表決。這樣可以避免廉政委員在審議該案件時存在偏頗或利益沖突的情況,確保審議結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依相關法令有應行迴避事由者,不得參與審議及表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