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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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依相關法令有應行迴避事由者,不得參與審議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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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廉政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果存在應行迴避的事由,則不可以參與審議和表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廉政委員在審議案件時能夠保持中立公正的態度。當廉政委員本身或其家人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其審議公正性的情況時,廉政委員應主動迴避,並不參與審議和表決。這樣可以保證廉政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真實客觀,避免出現利益衝突或偏頗的情況。廉政委員應依法行使職權,確保廉政委員會的工作能夠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並維護社會的公正。 例子: 如果廉政委員的親屬是某個案件的當事人,根據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廉政委員應該自行迴避,不參與該案件的審議和表決。這樣可以避免廉政委員在審議該案件時存在偏頗或利益沖突的情況,確保審議結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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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