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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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妨害人權案件之發掘及提案調查。 二、有關本院人權保障調查報告之研討及建議處理意見事項。 三、有關人權法案之建議事項。 四、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後之推行及監督事項。 五、與國內外人權團體之聯繫並蒐集有關資料。 六、研議人權教育之推廣工作。 七、其他有關人權保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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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發掘和提案調查相關侵害人權的案件。 2. 研討和提出處理意見,針對監察院人權保障調查報告。 3. 提出與人權法案相關的建議事項。 4. 推行和監督國際人權公約在國內化後的執行情況。 5. 與國內外人權團體聯繫並收集相關資料。 6. 研究人權教育的推廣工作。 7. 處理其他相關的人權保障事項。 參考資料: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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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