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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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由本院全體委員兼任,同委員任期;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院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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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委員由監察院的全體委員兼任,並且委員的任期與監察院委員的任期相同。主任委員由監察院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則由監察院副院長擔任。這意味著該委員會的成員都是由監察院的相關人員擔任,並由院長和副院長擔任主要負責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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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