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市單行法規。 二、議決市預算及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三、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四、議決市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五、議決市政府提議事項。 六、議決市議員提議事項。 七、接受人民請願。 八、行使市長任用同意權。 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單行法規,除由市政府依法律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外,應函由市政府轉報行政院備案。行政院對於報請備案之決議,認為內容有不當者,得退還市政府於三十日內依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市議會對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其審議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駐市審計人員列席說明,如發現錯誤時,並得通知審計機關再予審查。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11條,高雄市議會的職權包括: 1. 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市單行法規。 2. 議決市預算及審議市決算的審核報告。 3. 議決市財產的處分。 4. 議決市屬事業機構的組織規程。 5. 議決市政府提議事項。 6. 議決市議員提議事項。 7. 接受人民請願。 8. 行使市長任用同意權。 9. 其他依法律賦予的職權。 根據該條第一款,市議會議決的市單行法規,除了需要市政府依法律報請行政院核定的情況外,應函由市政府轉報行政院備案。行政院對於報請備案的決議,如果認為內容不當,可以在三十日內退還市政府,並依據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程序處理。 根據該條第二款,市議會對於市預算的審議中不得提出增加支出的提議。在審議市決算的審核報告時,可以邀請駐市審計人員列席說明,並在發現錯誤時通知審計機關進行審查。 以上解釋基於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的內容,該綱要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制定的,可作為釐清高雄市議會職權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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