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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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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市單行法規。 二、議決市預算及審議市決算之審報告。 三、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四、議決市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五、議決市政府提議事項。 六、議決市議員提議事項。 七、接受人民請願。 八、行使市長任用同意權。 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單行法規,除由市政府依法律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外,應函由市政府轉報行政院備案。行政院對於報請備案之決議,認為內容有不當者,得退還市政府於三十日內依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市議會對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其審議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駐市審計人員列席說明,如發現錯誤時,並得通知審計機關再予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11條,高雄市議會的職權包括: 1. 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市單行法規。 2. 議決市預算及審議市決算的審核報告。 3. 議決市財產的處分。 4. 議決市屬事業機構的組織規程。 5. 議決市政府提議事項。 6. 議決市議員提議事項。 7. 接受人民請願。 8. 行使市長任用同意權。 9. 其他依法律賦予的職權。 根據該條第一款,市議會議決的市單行法規,除了需要市政府依法律報請行政院核定的情況外,應函由市政府轉報行政院備案。行政院對於報請備案的決議,如果認為內容不當,可以在三十日內退還市政府,並依據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程序處理。 根據該條第二款,市議會對於市預算的審議中不得提出增加支出的提議。在審議市決算的審核報告時,可以邀請駐市審計人員列席說明,並在發現錯誤時通知審計機關進行審查。 以上解釋基於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的內容,該綱要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制定的,可作為釐清高雄市議會職權的參考依據。

  • 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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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1 條規定:「市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市單行法規。 二、議決市預算及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