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開會時,市長有向市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之責,市議員有向市長及各局處會首長質詢之權。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2 條,市議會開會時,市長有向市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之責,市議員有向市長及各局處會首長質詢之權。這表示市議會在開會期間,市長有責任向市議會報告施政情況,而市議員則有權利向市長和各局處會首長提出質詢。這有助於保持市政運作的透明度和相互問責。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我們可以期待市長和市議員之間的合作和溝通,以確保市政事務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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