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如經市長或市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15條,市議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如果有市長或市議員三分之一以上的請求,市議會應在十日內召集臨時會。這意味著市議會在正常的六個月開會週期之外,如果有足夠的要求,必須在十天內召開臨時會議。然而,對於具體的實施細節,此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因此無法給出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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