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根據高雄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4條規定,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負責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這表示里長的職責是接受區長的指揮監督,並負責辦理里的公務和區長交辦的事項。這一條規定強調了區政府對里政務的指導和監督作用,以確保里長按照區政府的要求履行職責。例如,區政府可以指派里長參與區內的特定專案,或要求里長就區政策進行相關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