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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一人,里長由里之選舉人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里長之選舉、罷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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