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一人,里長由里之選舉人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里長之選舉、罷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3 條,每個里都會設置里辦公處,並且任命一位里長。里長是由該里的選舉人進行選舉產生,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里長的選舉和罷免遵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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