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之組織規程由市政府訂定,報請內政部核備。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2 條,高雄市的區公所的組織規程是由市政府訂定的,並需要報請內政部核備。這表示區公所的組織規程在制定和修改時需要市政府的核准並報請內政部審核。這條法條確保了組織規程的合法性和符合地方自治的原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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