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長受市政府之指揮監督綜理區政及交辦事項。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1條的規定,區長受市政府的指揮監督,負責綜理區政工作及交辦事項。這表示區長在行使權力和執行職務時必須受到市政府的指導和監督。區長負責統籌區域內的政務工作,並根據市政府的要求進行交辦事項的處理。這是為了確保地方自治團體在行使權限和執行事務時與上級機關保持一致,並確保政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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