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政府依法任命之,免職時亦同。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0 條,高雄市在各區設立區公所,並由市政府依法任命區長。區長在免職時,也同樣需要經過市政府的決定。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區公所能夠有效地履行其職責並提供地方自治所需的支援。根據此法規,區長的任命和免職程序必須依法進行,以確保其合法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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