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設市議會,市議員由市之選舉人選舉之。市議員之名額於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中訂定,市議員選舉、罷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9 條規定,市設市議會,市議員由市之選舉人選舉之。市議員之名額於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中訂定,市議員選舉、罷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經參考相關資料,可知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中有明訂市議員之名額及選舉、罷免程序。此條第一句規定市議員由市之選舉人選舉,意指市議員的當選是由市民選民投票選出的。而第二句則提到市議員的名額是由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中訂定的,這表示市議員的數量是根據相關的規程或法規所指定的。最後一句提到市議員的選舉和罷免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進行,這表示市議員的選舉和罷免程序遵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