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但於同一事由,不得在兩地行使。
該條款是指高雄市的公民在同一項事由上,不能同時在兩個不同的地方進行選舉、罷免、創制和複決等權利的行使。例如,在某一個選舉中,高雄市的公民只能在該選舉的地方進行選舉投票,不能同時在其他地方進行相同的選舉行為。此條款的參考依據為《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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