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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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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年滿二十歲而無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公民。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7條,只有居民年滿二十歲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的人才被視為公民。換句話說,若某人因犯罪行為被判褫奪公權,而且並未恢復公權或者受到禁止處分而未被撤銷,這樣的人就不享有公民身份。 參考資料: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01&FLNO=7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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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7 條規定:「居民年滿二十歲而無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公民。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