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年滿二十歲而無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公民。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7條,只有居民年滿二十歲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的人才被視為公民。換句話說,若某人因犯罪行為被判褫奪公權,而且並未恢復公權或者受到禁止處分而未被撤銷,這樣的人就不享有公民身份。 參考資料: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01&FLN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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