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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16 條

  1. 1.智慧財產及商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與商業調查官室,分別置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審查官室、商業調查官室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中二分之一,得分別列簡任第十職等;合計在二人以上者,得各置主任技術審查官或主任商業調查官一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2. 2.前項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或借調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其遴聘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3. 3.技術審查官室、商業調查官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4. 4.技術審查官及商業調查官分別承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務: 一、案件技術或商業問題之判斷、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意見。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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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6條的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有技術審查官室和商業調查官室,分別置技術審查官和商業調查官。他們的職位等級一般為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術審查官和商業調查官中有一半可列簡任第十職等。如果技術審查官室和商業調查官室合計人員超過兩人,則可以各自置一位主任技術審查官或主任商業調查官,職位等級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根據法條第2項的規定,當技術審查官室和商業調查官室需要時,可以根據相關法令聘用或借調各種專業人員充任。關於遴聘和借調的辦法,則由司法院定之。 根據法條第3項的規定,技術審查官室和商業調查官室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進行分組辦事,各組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和商業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根據法條第4項的規定,技術審查官和商業調查官負責受法官指派辦理的事務,包括案件技術或商業問題的判斷、資料的蒐集、分析和提供意見,以及其他法令所定的事務。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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