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我的專業領域是法律,我研究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但是我無法提供第19條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智慧財產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之職等。 二、由於智財法院涉外案件甚多,爰增訂第三項「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以因應實際需要。
智慧財產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因應原住民族案件之傳譯需要,落實保障不通國語之本國人及外籍人士等之權益,並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之修正,爰修正第三項,明定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以因應原住民族案件及日漸增多的涉外案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立法理由因應本法名稱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文字。
一、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明定智慧財產法院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之職等。 二、由於智財法院涉外案件甚多,爰增訂第三項「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以因應實際需要。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因應原住民族案件之傳譯需要,落實保障不通國語之本國人及外籍人士等之權益,並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之修正,爰修正第三項,明定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以因應原住民族案件及日漸增多的涉外案件。
因應本法名稱修正,變更條次並修改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