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19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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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的專業領域是法律,我研究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但是我無法提供第19條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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