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35 條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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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5 條,當審判長作出前兩條的處分時,應將其事由明確記錄在筆錄中。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審判長必須詳細說明處分的原因,並將其條款納入筆錄中,以供參考。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對審判處分有清晰的理解和記錄。例如,在一個智慧財產案件中,審判長可能作出關於商標註冊的處分,必須明確記錄其判決的理由和根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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