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6條,該條規定是關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適用審判長相關規定的。由於題目中並未提供該條的具體內容,且上面的內容也沒有直接提到這個問題,所以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具體範例或解釋。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明定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將事由記明於筆錄。
本章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條次變更。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明定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將事由記明於筆錄。
本條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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