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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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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深度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7條是關於違反法庭秩序的罪行及相應處罰的規定。根據該條,如果一個人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的命令,妨害法院執行職務,並經制止而不聽從,則可以處以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7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20001&FLNO=37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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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7 條規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