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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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7條是關於違反法庭秩序的罪行及相應處罰的規定。根據該條,如果一個人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的命令,妨害法院執行職務,並經制止而不聽從,則可以處以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7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20001&FLNO=37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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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