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7條是關於違反法庭秩序的罪行及相應處罰的規定。根據該條,如果一個人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的命令,妨害法院執行職務,並經制止而不聽從,則可以處以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7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20001&FLNO=37
本章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明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審判長有關之規定。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條條次變更。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明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審判長有關之規定。
本條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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