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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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8條規定如下: 1.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這項規定禁止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人將其散布、公開播送,或用於其他不正當的目的。 2. 違反上述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但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則根據該規定處罰。 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人,將根據其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可能被罰款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然而,如果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則根據該特定規定處罰。 3.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關於前述規定的處罰和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持有名詞
- 非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罰鍰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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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