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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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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正當目的之使用。
  2. 2.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3. 3.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8條規定如下: 1.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這項規定禁止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人將其散布、公開播送,或用於其他不正當的目的。 2. 違反上述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但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則根據該規定處罰。 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人,將根據其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可能被罰款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然而,如果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則根據該特定規定處罰。 3.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關於前述規定的處罰和救濟程序,會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 典型案例: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提到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8條有關之案例。因此,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具體案例作為參考。

立法沿革 3

(0960305 制定)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明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時之處罰方式。

(1070522 修正)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原條文罰金之數額已不合時宜,且為與法院組織法之規範一致,爰適度提高其數額。

(1081217 全文修正)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條次變更。

  • 持有名詞
  • 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罰鍰名詞
  • 法令名詞
(0960305 制定)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明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時之處罰方式。

(1070522 修正)

原條文罰金之數額已不合時宜,且為與法院組織法之規範一致,爰適度提高其數額。

(1081217 全文修正)

本條條次變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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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8 條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