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38 條
- 1.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 2.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3.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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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8條規定如下: 1.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這項規定禁止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人將其散布、公開播送,或用於其他不正當的目的。 2. 違反上述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但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則根據該規定處罰。 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人,將根據其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可能被罰款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然而,如果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則根據該特定規定處罰。 3.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關於前述規定的處罰和救濟程序,會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 典型案例: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提到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8條有關之案例。因此,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具體案例作為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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