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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內,經服務機關同意後辦理自願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
  2.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退休之公務人員,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退休者,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3. 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符合退休條件之公務人員,得辦理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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