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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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問題所提及的「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 11 條」,以下是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公務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時,可以辦理自願退休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服務機關同意,可以在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內辦理自願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a. 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b. 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c.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 範例: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已經在同一個機關任職二十年以上,當行政院進行組織調整並需要精簡人員時,該公務人員就符合這一項的條件,可以向機關提出自願退休申請。 2. 根據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之公務人員,年滿五十五歲者可以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根據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則僅能支領一次退休金。 範例:如果一位公務人員符合第一項的退休條件,而且已經年滿五十五歲,他可以選擇領取月退休金,也可以同時領取一次性退休金。 3. 如果在第一項規定的期間內不符合退休條件的公務人員,可以辦理資遣。 範例: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在組織調整時期內未滿足退休條件,而又無法配合機關內其他職位的調整需求,他可以選擇辦理資遣手續。
立法沿革 1 版
(0990112 制定)
公務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內,經服務機關同意後辦理自願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退休之公務人員,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退休者,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符合退休條件之公務人員,得辦理資遣。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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