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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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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移撥之公務人員所任新職為職務陞遷者,其待遇應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
  2. 2.前項以外之移撥公務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俸及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敘之俸級支給。 二、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三、主管人員經調整為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本(年功)俸及技術或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較原支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四、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仍調整為非主管人員,應與新職機關內其他簡任非主管人員一併計算考量,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核給主管職務加給。 五、地域加給、其他法定加給及各項獎金,應依新職機關所適用之規定辦理。
  3. 3.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4. 4.第二項人員再調任其他機關職務者,其待遇應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10條共有四項規定,針對公務人員移撥至新職的待遇進行規範: 第一項規定了當公務人員移撥至新職並且有職務陞遷時,其待遇應按照新職敘定的職等標準予以支給。 第二項規定了非職務陞遷的公務人員,其新職之待遇應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 本俸及年功俸按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的規定來核敘俸級支給。 - 新職所需的技術或專業加給以及主管職務加給(若較原支數額為低)可補足差額,差額會隨著待遇調整而一併銷除。 - 主管人員調整為非主管人員後,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如果新職所支本俸、年功俸以及技術或專業加給的總額較原支本俸、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以及主管職務加給的總額為低,也可補足差額,差額會隨著待遇調整而一併銷除。 - 若簡任非主管人員與主管人員在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方面相同,但後來調整為非主管人員,則需與新職機關內的其他簡任非主管人員一併考量,按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的規定核給主管職務加給。 - 地域加給、其他法定加給以及各項獎金的支給,應按照新職機關所適用的規定辦理。 第三項對待遇調整進行了解釋,指這裡的待遇調整是指對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進行的調整、職務調動(升遷)、年度考績晉升或升等所引起的待遇調整。 最後,第四項規定了當人員再調任其他機關職務時,其待遇應按照新職敘定的職等標準予以支給。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7月6日) - 公務人員保障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12月31日) - 公務人員俸給法(最新修正日期:2020年5月20日) -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1

(0990112 制定)

移撥之公務人員所任新職為職務陞遷者,其待遇應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   前項以外之移撥公務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俸及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敘之俸級支給。   二、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三、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本(年功)俸及技術或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較原支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四、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仍調整為非主管人員,應與新職機關內其他簡任非主管人員一併計算考量,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核給主管職務加給。   五、地域加給、其他法定加給及各項獎金,應依新職機關所適用之規定辦理。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第二項人員再調任其他機關職務者,其待遇應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移撥人員調任新職後之待遇支領原則。   二、第二項就本俸及年功俸部分,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敘之俸級支給。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及主管人員移撥為非主管人員,不合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均准予補足差額,並應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至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仍調整為非主管人員,應與新職機關內其他簡任非主管人員一併計算考量,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核給主管職務加給等,予以明定。   三、第三項明定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待遇調整,經考量合理性及公平性,避免產生重複支領加給之現象,係指軍公教人員年度通案之待遇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四、第四項明定第二項人員嗣後再調任其他機關職務者,應依規定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

(0990112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移撥人員調任新職後之待遇支領原則。   二、第二項就本俸及年功俸部分,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敘之俸級支給。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及主管人員移撥為非主管人員,不合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均准予補足差額,並應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至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仍調整為非主管人員,應與新職機關內其他簡任非主管人員一併計算考量,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核給主管職務加給等,予以明定。   三、第三項明定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待遇調整,經考量合理性及公平性,避免產生重複支領加給之現象,係指軍公教人員年度通案之待遇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四、第四項明定第二項人員嗣後再調任其他機關職務者,應依規定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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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 10 條規定:「移撥之公務人員所任新職為職務陞遷者,其待遇應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前項以外之移撥公務人員,所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