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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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之公務人員,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應領之退休金或依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領取之資遣給與,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延後自願退休、資遣者,自前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減發一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遞減至優惠退離期間期滿,不再發給。
- 2.公務人員屆齡命令退休生效日係於前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依提前退休、資遣之月數,每提前一個月發給一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 3.第一項所稱每延後一個月之期間,指自前條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之次月同一日起,至再次月同一日之前一日止,依此類推;前項所稱每提前一個月之期間,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屆齡命令退休人員,自其退休生效日前一個月之十六日至再上個月十七日止,依此類推。
- 4.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並繳回原給與機關或整併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 5.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年功)俸與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所需預算,由原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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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12條的规定: 1. 被依据前一条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的公务人员,除了按照公务人员退休法规定领取的退休金或公务人员资遣给与办法下领取的资遣给与之外,还会一次性加发七个月的月俸总额慰助金。如果被延后退休或资遣的人员,自前一条规定的优惠退离期间的起始日开始,每延后一个月会减少一个月的月俸总额慰助金,逐渐减少直到优惠退离期满,停止领取。 2. 公务人员届龄命令退休生效日如果在前一条规定的优惠退离期间内,他们加发的月俸总额慰助金应该根据提前退休或资遣的月数,每提前一个月支付一个月的月俸总额慰助金。 3. 第一条所说的每延后一个月的期间,指的是自前一条规定的优惠退离期间的起始日的次月同一日开始,直至再次月的同一日前一日截止,依此类推;前一条所说的每提前一个月的期间,是指根据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届龄命令退休人员,自其退休生效日前一个月的十六日至再上个月的十七日止,依此类推。 4. 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退休或资遣生效日后的七个月内,如果再任有给公职时,应由再任机关按比例收缴原来加发的月俸总额慰助金,并返还给原给予机关或合并改隶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 5. 第一条、第二条和前一条所说的月俸总额慰助金,指的是退休或资遣当月支付的基本(年功)俸与技术或专业加给以及主管职务加给。加发月俸总额慰助金所需预算应由原服務機關编列预算支应。 根据上述规定,例如,如果一位公务人员因组织调整而被延后退休,退休生效日期在优惠退离期间内,那么他/她每延后一个月退休,就会减少一个月的月俸总额慰助金。总而言之,这条法规主要是为了给予退休或资遣的公务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的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和退休的时间进行计算。
立法沿革 1 版
(0990112 制定)
依前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之公務人員,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應領之退休金或依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領取之資遣給與,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延後自願退休、資遣者,自前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減發一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遞減至優惠退離期間期滿,不再發給。 公務人員屆齡命令退休生效日係於前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依提前退休、資遣之月數,每提前一個月發給一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第一項所稱每延後一個月之期間,指自前條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之次月同一日起,至再次月同一日之前一日止,依此類推;前項所稱每提前一個月之期間,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屆齡命令退休人員,自其退休生效日前一個月之十六日至再上個月十七日止,依此類推。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並繳回原給與機關或整併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年功)俸與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所需預算,由原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資遣名詞
- 公務人員退休法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法規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11 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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