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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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聘僱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而連續服務滿一年,經服務機關同意,於契約期滿前離職,且離職生效日係於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內者,除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外,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月支報酬;延後離職者,自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減發一個月之月支報酬,遞減至優惠退離期間期滿,不再發給。但契約期滿日係於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月支報酬,依提前離職之月數,每提前一個月發給一個月之月支報酬。
- 2.前項一個月期間之計算方式,準用前條第三項規定。加發月支報酬所需預算,由原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3.第一項人員,於離職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月支報酬,並繳回原給與機關或整併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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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13條規定了聘僱人員在行政院組織調整期間的離職福利和再任情況。根據該條例,以下是對第13條各項的釋義: 第一項:離職福利 - 聘僱人員在契約期滿前,經服務機關同意離職且離職生效日期在優惠退離期間內的,除了有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的金額外,還可以一次性獲得七個月的月支報酬。 - 如果推遲離職,每推遲一個月,月支報酬會減少一個月,直到優惠退離期間結束後不再發放。 - 如果契約期滿日期在優惠退離期間內,那麼加發的月支報酬根據提前離職的月數,每提前一個月發放一個月的月支報酬。 第二項:計算方式和預算 - 前項提到的一個月期間的計算方式,適用前一條第三項的規定。 - 加發月支報酬所需的預算由原服務機關編列並支付。 第三項:再任情況 - 在離職生效日起的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的人員,再任機關應按比例扣繳原加發的月支報酬,並交還原給與機關或變更組織的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2019年修正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50056
立法沿革 1 版
(0990112 制定)
聘僱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而連續服務滿一年,經服務機關同意,於契約期滿前離職,且離職生效日係於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內者,除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外,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月支報酬;延後離職者,自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減發一個月之月支報酬,遞減至優惠退離期間期滿,不再發給。但契約期滿日係於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月支報酬,依提前離職之月數,每提前一個月發給一個月之月支報酬。 前項一個月期間之計算方式,準用前條第三項規定。加發月支報酬所需預算,由原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一項人員,於離職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月支報酬,並繳回原給與機關或整併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聘僱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而提前離職者,除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外,並依離職生效日或契約期滿日,加發一定月數之報酬,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範之。 二、第一項人員於一定期間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月支報酬,並繳回原給與機關或整併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爰於第三項規範之。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報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12 條條文
一、聘僱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而提前離職者,除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外,並依離職生效日或契約期滿日,加發一定月數之報酬,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範之。 二、第一項人員於一定期間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月支報酬,並繳回原給與機關或整併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爰於第三項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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