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原機關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及業務職掌檢討,予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
-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各部、委員會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新機關)之組織法規,未修正或制(訂)定者,應訂定新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不適用原機關組織法規。
- 第一項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者,原機關組織法規除相關掌理事項及編制員額,由行政院以命令調整外,仍繼續適用之。
- 原屬中央機關改隸或業務調整移撥地方政府,其組織法規未修正或制(訂)定前,得由權責機關訂定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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