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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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組織調整所需之人員處理等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原基金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追加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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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6條,各機關在進行組織調整時,所需的人員處理相關費用,可以由原機關、原基金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支應。如果有必要,可以由行政院根據預算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追加預算。 例如,如果某個機關在進行組織調整時需要支付一筆人員處理相關費用,這筆費用可以由該機關原先的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支應。如果原預算不足以支付這筆費用,則需要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追加預算。最終,如果無法在原有預算範圍內解決這筆費用,則可以由行政院依據預算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追加預算。
立法沿革 1 版
(0990112 制定)
各機關依組織調整所需之人員處理等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原基金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追加預算。
立法理由依據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期程,相關人員之處理在機關調整前即陸續進行,而所需優惠退休等費用,在各該年度之預算籌編期間即先行循預算程序調查估列,為免有估列數不敷實際支應之情形,乃賦予其執行上之彈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預算法法規
(0990112 制定)
依據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期程,相關人員之處理在機關調整前即陸續進行,而所需優惠退休等費用,在各該年度之預算籌編期間即先行循預算程序調查估列,為免有估列數不敷實際支應之情形,乃賦予其執行上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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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