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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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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移撥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或原得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2. 2.公務人員各種考試錄取尚在實務訓練人員之移撥,視同改分發其他機關繼續實務訓練,其受限制轉調之限制者,比照前項人員予以放寬。
  3. 3.前二項人員日後之轉調,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及原請辦考試機關、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與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
  4. 4.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有限制轉調年限者,轉調年限屆滿後,得再轉調其他機關。
  5. 5.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於限制轉調期間內移撥之人員,得不受該條例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俟轉調年限屆滿後,得再轉調其他機關。但須於原轉任機關、移撥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始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给定的法规,“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 8 條”包括以下几项规定: 1. 現職公務人員的考試及格者转调至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相关限制的限制。根据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 條第 2 項,允许在合理的情况下进行人事调动,以满足機關调整需求。 例子:一位在機關 A 中通過相關考試並獲得合格分數的公務人員可以被調往機關 B 服務,即使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他們原本可能不獲得資格進行調動。 2. 仍在實務訓練中的考試合格人員被視為被調動至另一機關繼續實務訓練,受限轉調的限制放寬。根據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的規定,考試合格的人員可被指派進行實務訓練,即使他們受到轉調的限制,也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轉調。 3. 考試合格人員日後的轉調,仍應限制於原考試合格機關、轉調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相關職位。這意味着考試合格的人員轉調應限於其原本所分發的機關或原先進行考試的機關、或是已經轉調到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相關職位。 4.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有限制轉調年限的人員,當其轉調年限屆滿後,可以再次進行轉調至其他機關。 5.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進行轉任的人員,在限制轉調期間內进行移撥時,不受該條例限制轉調的規定。然而,在原轉任機關、移撥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方可再次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这些条款规定了公务人员在组织调整中的转调限制和条件。在合理的情况下,公務人員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被转调至其他機關服務,但要同时考虑到各项法律的限制和规定。

立法沿革 1

(0990112 制定)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移撥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或原得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錄取尚在實務訓練人員之移撥,視同改分發其他機關繼續實務訓練,其受限制轉調之限制者,比照前項人員予以放寬。   前二項人員日後之轉調,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及原請辦考試機關、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與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有限制轉調年限者,俟轉調年限屆滿後,得再轉調其他機關。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於限制轉調期間內移撥之人員,得不受該條例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俟轉調年限屆滿後,得再轉調其他機關。但須於原轉任機關、移撥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始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立法理由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一項,業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對於應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已增訂「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之轉調限制,又同年月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七項亦已明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本條例進用之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為利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順利接受移撥,爰適度放寬其調任之限制。   二、各種考試錄取尚在實務訓練之人員,因原訓練機關組織調整而移撥者,視同改分發其他機關繼續實務訓練。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名詞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法規
(0990112 制定)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一項,業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對於應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已增訂「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之轉調限制,又同年月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七項亦已明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本條例進用之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為利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順利接受移撥,爰適度放寬其調任之限制。   二、各種考試錄取尚在實務訓練之人員,因原訓練機關組織調整而移撥者,視同改分發其他機關繼續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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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 8 條規定:「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移撥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或原得分發之機關、原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