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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移撥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或原得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2.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錄取尚在實務訓練人員之移撥,視同改分發其他機關繼續實務訓練,其受限制轉調之限制者,比照前項人員予以放寬。
  3. 前二項人員日後之轉調,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及原請辦考試機關、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與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
  4.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有限制轉調年限者,轉調年限屆滿後,得再轉調其他機關。
  5.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於限制轉調期間內移撥之人員,得不受該條例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俟轉調年限屆滿後,得再轉調其他機關。但須於原轉任機關、移撥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始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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