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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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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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第 10 條,高雄市政府可以為了處理特定事務而設置各種任務編組,關於該條款的內容,需要參考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所附的要點。該要點內容尚未提供,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釋義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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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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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